新沂市高级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2019修订稿)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的参谋和监督作用,进一步增强学校、家庭、社会共建力度,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结合我校实际,设立本章程。
性 质
第二条:学校家长委员会是代表全校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增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工作的群众组织。本组织在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下开展相关教育的各项活动,并接受学校校长室的指导。
宗 旨
第三条:新沂市高级中学家长委员会的宗旨: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活动和管理的参谋、监督作用,为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提供工作平台。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建立校级、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校级家委会从各班级、各年级家长委员会中产生。
第五条:家长委员会建立委员会制度。每班级通过自荐和班级推荐,产生4—5名班级家委会会员,每年级选举15-20名组成年级家长委员会,学校家长委员会40-50名从班级和年级家委会中选举产生。学校从家委会成员中挑选工作能力强,热心家校工作的成员组成校级家长常务委员会。家委员成员的任期与其子女在本校就读时期原则上同步。
第六条:校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2名(其中一名副主任由学校具体负责本项工作的行政领导担任),常务委员6名(其中2名为班主任老师),并由委员会讨论通过。年级家长委员会设立2名主任(分别由年级组长和家长担任)。
第七条:校家长常务委员会实行集体议事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
职 能
第八条:新沂市高级中学家长委员会有如下职能:
1、加强学校和家庭的沟通,密切保持学校和家庭、社会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的形成。
2、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督促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3、配合学校共同研讨教育、教学的相关问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质量。
4、保障家长对于学校教育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评价权和参与决策权。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权利:
1、了解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2、听取学校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与涉及学生利益重要事项的民主决策管理、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
4、参加学校的教育巡视、评估和教育教学有关活动。
第十条 义务:
1、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促进家长更有效地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
2、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加强与社会沟通,共同关心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3、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向社会、家庭宣传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让社会进一步了解教育、支持教育,共同打造公信教育品牌。
4、及时向学校反馈社会对教育重大问题的反响、意见、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家长、社会支持、参与教育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附 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有关条文解释权属于新沂市高级中学家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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