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高级中学发展指导委员会章程
(2019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名为新沂市高级中学发展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成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管理章程》《江苏省中小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目的是为了强化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推进学校建设。
本会是学校、政府督学、社区、企业、学生家长、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机构。
第三条 学校发展指导委员会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发展项目、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有参议权。发展委员会对学校办学行为和学校管理团队执行力有监督权。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团结和组织社会各界共同关心与支持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条 发展指导委员会最高机构是委员大会。理事会是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委员大会负责。委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讨论并决定工作任务和重大问题;
决定其他事宜;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六条 发展指导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委员分布要有广泛性,委员与学校发展要有利益相关性,对参与学校管理要有积极性。委员由校方代表、政府督学、社区代表、家长代表、企业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等有关人士组成。委员人数11人左右。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秘书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委员选举产生。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发展指导委员会人员基本任职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热心教育事业,了解社情民意,对学校的发展有较强的责任感;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按要求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能够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发展目标、重大改革项目、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出谋划策,依法监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发展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教师代表由学校工会推荐,家长代表由家长委员会推荐,政府督学由政府推荐,其余人员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推荐。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委员的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学校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
参与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目标、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设施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研究。
获得学校服务的优先权。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获得学校提供的服务或支持。
第十条 委员的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发展指导委员会活动,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建议和策略。
支持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教师培训、社区服务等活动。
广泛收集社区群众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如实向发展指导委员会反映。帮助学校协调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为学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章发展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发展指导委员会议,一年两次。建议召开的时间在学期初或学期末。在必要的情况下,经理事长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发展指导委员会议。
第十三条 发展指导委员会必须审议事项:
1.学校发展规划;
2.校长年度工作报告;
3.教代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 条发展指导委员会由理事长主持。为确保对学校重大问题的正确判断,发展指导委员会召开前一周必须由理事长拟出议事内容,书面通知到每一位委员,以便委员充分准备意见,会上讨论。必要时发展指导委员会可采取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集体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发展指导委员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条款由发展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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